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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预案(试行)

发布人:涡阳县人民医院 阅读:1

2019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特点、实验室检查、胸部影像学特点及病原学结果,2020 年 月 12 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造成武汉肺炎疫情的病毒命名为“2019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为进一步加强对病例的早期发现、治疗,提高救治能力,控制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指导我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合理安排和调度医疗资源,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努力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例的发现、诊

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能力和水平,提高救治能力,降低病死率,把可能出现的疫情控制在最低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等制定。

(三)工作原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医疗救治工作要坚持规范、科学、快速、有效救治,坚持政府负责、医院协同、有序有效、突出重症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架构及分工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救治组织架构分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和医疗机构三个部分,形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专家组指导,以定点医院为重点、后备医院为辅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救治网络。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由呼吸、感染病、重症、院感、临床检验、影像等相关科室专家组成(详见附件 1);制定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预案,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的省级定点收治医院(简称“定点医院”)和省级后备收治医院(简称“后备医院”);协调跨市会诊、组织专家指导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患者;培训省级和市级医疗救治专家队伍;组织专家对我省首例确诊病例进行初步判定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并组织专家对后续病例进行诊断。

2.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健全本地专家组的专业结构,充实专家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预检分诊、会诊、转院和转运程序,指定和公布定点医院;设置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点、隔离留观病房;逐级开展覆盖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院感、病例报告与处置等技术培训;加强对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规范化管理,开展以发热门诊、预检分诊、院感防控、技术培训,以及人员、床位、技术与药械应急储备等为重点的督导检查;建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紧急救援中心的协调、沟通与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基层的识别、处置、诊断和救治能力,严防遗漏病例。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要统筹当地医疗卫生资源,根据当地疫情变化及时启动和增加后备医院,采取多种措施扩大救治能力,合理分流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重症病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医疗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医疗机构应张贴、发放呼吸系统发热患者就医指南等宣传资料,引导呼吸系统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设置规范》的要求规范设置和管理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点和隔离留观病房,制定工作流程和患者处置程序,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历过抗击非典的、经过传染病知识专门培训的高年资医师,负责对发热病人的甄别和鉴别诊断,并切实做好消毒、隔离和防护等工作。

2.定点医院。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省立医院传染病院、安医大一附院、安医大二附院、蚌医一附院、皖医弋矶山医院作为省级定点医院,各市级定点医院名单(详见附件 2)。定点医院

应当成立本单位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要求开展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各市可根据疫情紧张情况和当地医疗救治实际情况增加定点医院,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3.后备医院。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安中医一附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胸科医院、安医大附属阜阳医院、省儿童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市级后备医院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以应对可能扩大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备医院的选定应参照定点医院标准设立,在疫情出现暴发或流行迹象,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开始大量增加时,立即动员和启用后备医院。后备医院启动后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备新的后备医院。

4.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病房。发热门诊是识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前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满足需要、分级实施、布局合理、符合条件、工作规范的要求指定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病房。原则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病区)、胸科医院应设置发热门诊,同时要设置隔离留观病房;其他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应设置分诊点,切实做好预检分诊工作。

三、诊疗基本要求

(一)预检分诊

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开展预检分诊工作。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入口处等明显的位置设立分诊台,仔细询问发热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对于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应立即让患者和接触人员戴上口罩,由专人带至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并做好可溯源的登记记录;其他科室发现有上述发热病人并有疑似流行病学接触史的,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其他医疗机构发现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临床表现的病例要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控机构,并应当立即转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治,不得滞留病人;对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进行诊断,发现疑似病例后,立即报告所在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专用车辆就

近送至相应定点医院,同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工作;要积极引导发热病人到设有发热门诊医院救治;要做好患者处置工作和可溯源的登记记录。

(二)隔离留观

医疗机构应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对疑似患者进行隔离或临时隔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标本采集和检测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疾病防控机构或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标本采集、交接等工作。

医疗机构要做好送检标本的登记和核酸检测报告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登记库,要详细记录病人基本信息、诊断、采样时间、送检时间、检测报告返回时间、标本编号、检测结果等信息,为临床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四)诊断治疗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疑似患者按照相关诊断程序进行确诊后,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积极治疗,并注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的作用。对于病情复杂的,应及时进行会诊。

(五)重症救治

重症病例的诊断治疗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尤其对于有慢性基础疾病、出现并发症等患者,要高度警惕发展为重症病例,应在常规救治的基础上,及早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加强专家组会诊,及时确诊重症病例,积极处理并发症,提高治愈好转率。重症病例按定点医院、后备三级综合医院、后备二级综合医院的顺序集中收治。定点传染病医院或后备二级综合医院收治重症患者时,可由三甲综合医院专家定期会诊或派出重症救治专业人员、设备予以支援。定点医院要在传染病区设立专门重症监护室以救治重症患者,配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和体外膜氧和(ECMO)等必要设备。

(六)专家会诊

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会诊程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院际会诊程序,集中力量开展重症救治工作。需要省级专家组会诊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省级医疗救治组提出申请,上报病历摘要,由医疗救治组安排相应省级定点医院和专家进行会诊。

(七)院感防控

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等要求,开展全员宣传、教育和培训、院内自查和院外督查,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提高医务人员防护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整改薄弱环节,全力防止医院感染事件发生,避免医务人员感染。要做好发热门诊工作,制订发热感冒病人就诊及诊治检查流程图、个人防护及医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病人转送及消毒程序等,使各个环节的个人防护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医务人员要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规范使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健康。要加强医院内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杜绝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转院转运

严格执行定点集中收治制度。根据疫情进展,依据先市级后县级、先本地后省级的原则,逐步、有序开放定点医院。对于确需转院的患者,必须经所在地市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转院。确需转往省级定点医院的,需经省级专家组会诊、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转诊。转院和转运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及国家和省颁发的其他转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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